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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04民初1011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罗郡诉被告吕钢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4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罗郡与被告吕钢离婚;二、婚生子吕星浩由原告罗郡负责抚养教育,被告吕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吕星浩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于每月20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罗郡、被告吕钢各负担人民币15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